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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完善退出制度清除低效无效企业
2019
09/16
07:49

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有关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并印发实施。

据悉,《工作计划》提出了完善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实现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有序退出的全覆盖,以及市场主体退出协同监管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等。明确企业等按自治原则依法对解散事由作出约定,当解散事由出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市场主体按照治理程序决议解散,自愿退出市场。在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基础上,畅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并稳妥处置退出后相关事宜,依法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市场主体出现解散事由,应按程序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展清算。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市场主体退出要树立守法诚实经营理念,自觉遵守商业道德,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和凡办必查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引导相关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开展信用修复,使重整成功的企业按程序退出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该《工作计划》将有助于进一步破除无效供给,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将那些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濒临倒闭、长期占有各类社会资源的低效、无效企业从市场中加以清除,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优化,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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