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记者 崔永焘报道)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联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执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要求,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积极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六稳”促“六保”、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税务力量。
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等5个方面,先后部署出台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税费多、受益主体广,在有效调动社会各方资源,支持防疫物资和药品保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稳定就业、帮扶市场主体渡过困难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批12项政策主要聚焦疫情防控和支持医疗救治工作,目的是直接支持一线防控工作;
第二批2项政策主要聚焦减轻企业社保费负担,目的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其复工复产信心;
第三批3项政策主要聚焦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目的是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第四批4项政策主要聚焦稳外贸稳外资,目的是降低疫情对外贸外资的负面影响;
最近,国家还陆续出台了扩大汽车消费、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税收政策,多措并举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上述税费优惠政策,从作用和功能看,这些政策有不同指向,也各有侧重,具体上,可以分为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促进消费五个方面。
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2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项,对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实物(包括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物资供应方面的5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为了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加快保供,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二项,为了支持重点保障物资及时投送到防疫一线,对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重点保障物资实施清单管理,具体内容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三项,为保证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正常运转,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4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五项,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解决疫情防控物资国内短缺的问题。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鼓励公益捐赠方面的4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为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中去,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第二项,允许对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这一政策,要注意的是,捐赠人须取得受赠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第三项,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3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项,对境外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支持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方面的10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允许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一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实施,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二项,对除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这一政策实施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项,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即第二批政策的三项社保的“免、减、缓”政策,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社保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其复工复产。其中,“免”,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除湖北外各省份中小微企业,可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就是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以外全国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缓”,就是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项,减免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即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2—6月期间不超过5个月的单位缴费部分。
第五项,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即自2020年2月起,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保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不超过5个月。
第六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出台的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减免物业租金的。
第七至九项,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足额退税的出口产品及时足额退税。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使更多领域的外商投资能够享受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对近期出台的减税减费等助企纾困政策,要确保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
第十项,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促进消费方面的2项优惠政策
第一项,降低二手车经销增值税征收率。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以上政策出台以后,全省税务系统认真履职尽责,扛牢政治责任,聚焦“四力”要求,以讲政治的最高标准,立足省情、着眼大局,抓实落地机制,抓细配套措施,抓好宣传辅导,抓严监督考核,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红利及时惠及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日前,今年首个季度申报纳税期已经结束,据收入核算数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全省累计实现减税降费27.5亿元,其中2020年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7.4亿元;2019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在2020年继续实施形成的减税降费20.1亿元。
受上述减税降费政策减收和疫情带来税基减少等因素的影响,今年前四个月,全省税务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完成137.55亿元(已扣出口退税),同比下降9.39%。随着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不断显现,我国在常态化的疫情防控中经济社会运行逐步趋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正在加快恢复,全省企业复产复销逐周向好,一季度末,批发和零售业销售收入已接近去年可比水平的96.5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销售收入已接近去年可比水平的99.9%,住宿和餐饮业销售收入已接近去年可比水平的80.08%,房地产业销售收入已接近去年可比水平的86.2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销售收入已接近去年可比水平的77.58%,预计二季度税收收入降幅将会较一季度明显收窄。
下一步,全省税务系统将继续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当中,持续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征税收费,不断优化办税缴费服务,为促进“六稳”“六保”贡献更多税务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