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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
2020
03/15
16:55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局联合印发《青海省村集体经济收益经费补贴暂行办法》,明确对村集体经济收益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对村干部给予一定补贴。

明确补贴对象,树立鲜明导向。上述办法规定,对发展村集体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给予误工及其他开支补贴。补贴分配遵循“以收定支、按劳定补、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对村集体经济的贡献大小确定补贴对象。

区分两类情形,明确补贴标准。非光伏扶贫产业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收益总额的10%提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省统一安排实施的光伏扶贫项目单独进行核算,年度收益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以按10%的比例提取村干部补贴资金;高于30万元的提取补贴资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严格审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补贴分配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收益评估、确定方案、审核报批、公示公开、备案管理”五个步骤执行。年底,由农经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村集体经济年度收益情况作出评估,符合补贴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章程规定提出补贴分配方案,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作出决定,报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同意,按规定公示公开后发放,并报县级组织、财政、农业农村、扶贫部门备案,确保补贴发放“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建立负面清单,强化纪律约束。对不能享受补贴的情形列出负面清单,明确村干部年度民主评议为“不称职”、存在涉黑涉恶、严重违法违纪以及受到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给予补贴,将村干部年度履职担当、遵纪守法等情况与享受补贴直接挂钩,对进一步约束村干部日常行为、强化村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加强对村干部的纪律约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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