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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农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6/25
16:25

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农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一)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二)农产品精深加工(三)农业生态观光旅游项目(四)农产品流通行业(五)统筹城乡项目投资上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均适用本政策。二、土地政策 (一)新投资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为了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区农业加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特色农业基地建设

(二)农产品精深加工

(三)农业生态观光旅游项目

(四)农产品流通行业

(五)统筹城乡项目

投资上述项目的个人、企业及专业合作社,均适用本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新投资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流转。

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最长可放宽到70年。

(二)对农村“四荒”地进行租赁、承包或拍卖,依法为开发业主办理经营权证或给予经营许可,经营期限可放宽至70年。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业主与村社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在村社集体土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经国土部门审批,视作农村集体公益性用地性质。

(五)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等视作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修建的生产管理用房、仓库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复耕协议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对尚未营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以及业主承建500亩以上的成片造林地,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土地性质不变、不损坏林相的前提下,经林业、国土部门批准,可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但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3%以内。

(六)投资统筹城乡项目的企业,一次性流转土地3000亩以上,投资1亿元以上,发展特色农业、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在其流转土地的范围内,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规划设计,通过集体建设复垦方式,适当解决建设用地指标。

(七)投资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农业生态旅游、统筹城乡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财税政策

(一)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统筹城乡项目,土地出让收益除支付农民、集体的土地征用费和上解重庆市级土地出让金外,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农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第1—2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补贴给企业,第3—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50%补贴给企业。

(三)对于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第1—2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实际缴纳的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部分,由区财政按实际缴纳的25%补贴给企业。

(四)凡在区内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门,第1—3年分别按企业实际缴纳的50%、30%、20%补贴给企业:

1、新建农业专业市场营业面积1000㎡以上的;

2、新投资开发农业生态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

3、新投资统筹城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属于土地出让收益补贴的,在完善土地流转或征用的相关程序,且主体工程开工后,即可向区农办申请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区农办会同区招商局、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决定,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兑现;属于税收补贴的,在优惠期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次年1月向区农办提出申请,区农办会同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决定,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兑现。

四、行政事业性规费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在旅游景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业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统筹城乡项目,建设期间属区级收取的行政事业规费全免(工本费除外),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规费按低限的50%收取,向重庆市级缴纳的行政事业规费收费按低限收取。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向区农办申请,区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决定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五、奖励扶持政策

(一)企业新投资我区规划的重点骨干产业基地建设的,在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前提下,可以给予一定的种子种苗补助,并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对投资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或技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连续3年的贷款贴息,年贴息最高额不超过100万。

(三)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免收企业参展费。

(四)区产业办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和重庆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成功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和1万元。

(五)对企业获得重庆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在每年年末向区农办提出申请,区农办会同财政、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决定,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财政局予以兑现。

六、企业服务保障

(一)对投资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审批制度,按项目类别由牵头责任部门分类牵头、一站式办理,生态农业示范区招商项目由示范区办公室牵头负责,乡镇招商项目由所在乡镇牵头负责;其余招商项目由区农办牵头负责。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协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二)加强机关工作效能建设,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妨碍发展环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区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区监察局和区招商局设立投诉电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直接向区监察局、招商局投诉,一经查实,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有关部门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处理。

(四)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煤的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落实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水、电、气、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五)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的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区人事、劳动部门和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六)投资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七、其他

(一)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和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均可享受本政策。

(二)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驻工业园区,享受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于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地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在旅游景区投资额需达到10亿元以上),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统筹城乡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区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向企业提供服务。

(四)项目涉及同一类政策中的几个优惠政策的,只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

(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聘请担任区政府经济顾问,参加“振兴南川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

(六)本政策由区农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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