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一)园区内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肉,由国区财政按照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园区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新办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
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三)新办独立核算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土地使用税。
(四)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文件要求: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O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它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的基数。
2、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五)凡经联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允许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
(六)入园企业,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七)入园企业可通过出让、转让、联营、联建、入股、租赁、置换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入园企业,兴办物流产业项目在办理用地相关手续时,免缴征地管理费。
(九)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三、其它优惠政策
(十)入园企业,其物流开发建设项目的市政工程配套费按三类地区的收取标准减半收取。
(十一)入园企业,自来水增容费减半收取。
(十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道路安全、顺畅的条件下,对进入园区的物流运输车辆提供优先通行和停靠的便利;进入园区需办理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对手续齐全的,在半个工作日办结。
四、服务承诺
(十三)园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十四)园区依法保障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园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