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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优惠政策
2013
06/21
17:08

第一条为了加大海东地区招商引资与资源开发的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海东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向中西部倾斜的方针和中央、省有关优惠政策,结合海东地区能源、交通、通讯、人才、地理位置等方面的相对优势与实际,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进资、设施和技术,在我区境内进行资源开发、兴办经济实体或异地资源在我区进行深加工项目的中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凡区外、境外投资企业,其经营方式可自由选择,民主商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允许投资者参股、租赁、承包经营,也可购买全部或部分产权;亦可发展“一厂多制”,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四条区外、境外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土地、原材料、运输、通讯以及保险、咨询、广告、环保、治安、信息、医疗服务等,优先从简办理,其收费标准按区内企业同等对待。

优先提供投资企业所需劳动力,在执行《劳动法》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工资待遇等由企业自主决定。同时,对来区内投资的各类性质的企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公检法司部门将全力为其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治安保障措施,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凡区外、境外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或境内资产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所需流动资金或临时周转金,各开户银行优先予以安排,也可向区外、境外筹措资金,由企业自借自还。

第六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鼓励在海东境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暨办事处等融资机构;经海东行署批准,鼓励区外、境外企业、财团设立办事处及其投资机构。

第七条符合产业政策,可形成地方财政支柱的区外、境外投资企业,由企业申请,财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从当地财政借款或向上级财政申请借款。

第八条凡生产产品达到出口标准或需进口部分生产性原料的区外、境外投资企业,由企业申请行署有关部门协助解决进出口权,但外汇自行平衡。

第九条凡来我区合资、独资、联办(含个人筹资办)的区外、境外投资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建成投产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国定减免税种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批准,从批准年度起,可继续按应征缴税额30%的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实现的利润,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的,其经营期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经税务部门同意,5年内全部免征再投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凡属于下列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投产后的第一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需省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3.属于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及农林牧建设项目;

4.引进区外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境外资金150万美元以上。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房地产税10年,并一律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经批准,可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自来水增容费。

第十二条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一律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凡在我区境内新上的区外、境外投资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如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年度所得税税前利润弥补,但连续弥补不得超过5年。

第十四条凡在我区境内新上的区外、境外投资企业,在征用土地时,免收土地使用费10年;使用荒山、荒坡、盐碱土地的,免征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或安置补助费,土地征用费以优惠价提供。

第十五条区外、境外投资者可承租和包片开发土地,从事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经营,其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达50年至70年;开发后的土地、房产和其他设施,可以自用,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海东地区欢迎省内各州、市、县、乡(镇)政府、企业、个人利用当地丰富资源与资金,利用我区区位优势,来我区创办企业,可合资,也可独资,进行优势互补,达到共同发展与繁荣的目的。符合本条的企业,可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条款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

1.合资、股份制企业除按投资、入股比例分红外,由我方主管部门与投资方所在地的县一级政府签定产值、劳动力分成比例和地方税收分成比例,比例一经确定,由我方财政部门按入库金额自动划拨给对方财政部门。

2.属于对方独资的,我区不再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当地财政返还投资方财政部门,增值税中属地方提留的(25%)部分,5年内按3:7比例分成,5年后双方各拿50%。

3.对方独资或合资、入股的企业,按投资数额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并在企业管理、流动资金贷款、子女入托、上学、就业等方面自行受厂址所在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企业、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凡区外、境外投资者,以资金、设备、技术投入等方式,在我区境内举办资源开发深加工企业的,可从企业年度纯利润中提取30%的资金,先行偿还对方投入资金,余70%再按投资比例分成,直至还清对方投入本金为止。

第十八条凡给我区引进项目、信息、资金、技术的中介机构和中介人,均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凡引进项目、信息者,被我区采纳并开发建设的,可从该项目费用中,付给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一次性奖励,或由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税后利润1%~2%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引进区外、境外资金者,根据资金实际到位数,按数量多少、利息高低、使用期限,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受益方按到位数额1%~3%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得奖金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凡引进先进技术者,经省级有关单位认定后,由受益方按3年内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或双方协商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属省内财政、计划、金融等部门拨款或借款、贷款的,均不在奖励的范围。

第十九条凡区外、境外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摊派和收取的费用;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凡从国内外引进资金、设备、独资、合资、联办的生产性项目,在交通、能源、物资自求平衡、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民和民族经济试验区1,000万元以下、其他县500万元以下,可自行审批,并逐级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建设规模。超过上述规模,在3,000万元以内、不是高耗能的项目,由地区批准,除此外及时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立项、可研、开工批准,只要文件齐全,自收文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超过权限的,在7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及时批复。

第二十二条凡区外、境外投资企业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只要材料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8日内给予审核登记,签发营业执照;超越权限的逐级上报审签;凡境内、区内外人员兴办小型个体、私营生产企业的,直接由所在县工商局审核登记,报计委、经委、乡企局备案。开采国家规定的特定矿产资源需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给予进一步的特殊优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东地区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区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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